9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伟星公司)与被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伟星管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自2016 年6月29日受理立案后,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伟星管业公司侵害原告浙江伟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判决书,原告认为,北京伟星管业公司理应知道浙江伟星公司拥有“伟星”驰名商标、字号及知名度,恶意注册包含有“伟星”文字的企业名称,委托浙江省内多家工厂贴牌生产并销售注有“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的塑料管材、管件,并对“伟星”二字进行放大突出使用,其域名和宣传资料、名片、官网都使用了浙江伟星公司的图形商标,侵犯了浙江伟星公司商标使用权,模仿浙江伟星公司产品的外观、结构、颜色和包装,造成消费者混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朝阳区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取正调查、审理,认为侵权行为成立,责成北京伟星管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万元,并承担原告公司维权支出费用25802元。除此之外,法院还明确要求北京伟星管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伟星”字样;停止使用“weixinggy.com”作为网络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