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塑认为,其作为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企业之一,在国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菏泽联塑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将“联塑”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并通过供应商平台网站进行使用、推广,以此欺骗误导相关公众。菏泽联塑的行为违背商业道德,损害了广东联塑的品牌形象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广东联塑要求菏泽联塑立即停止使用“联塑”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并请求法院判令菏泽联塑及其股东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共计20万元。
菏泽联塑及其股东辩称,其公司的“联塑”字号于2015年10月20日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完全是通过合法形式取得。通过网络平台对外使用和推广,是该公司的正当权利,其推广信息完全真实,不存在欺骗、误导相关公众之说。另外,菏泽联塑成立至今仅缴纳所得税款14.5元,可以说基本上没有生产经营行为。菏泽联塑虽然使用“联塑”字号进行了网络宣传推广,但其成立时间短、经营规模小、辐射范围窄,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外界造成的影响极小。因此,广东联塑要求停止使用“联塑”字号以及赔偿损失等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广东联塑的诉讼请求。
经禅城法院审理,菏泽联塑登记含有“联塑”字号的企业名称,在销售网站上的产品链接、介绍页面打上“联塑”字样,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及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在明知广东联塑企业及商标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注册成立生产销售同类产品,并以“联塑”字号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明显具有攀附意图。菏泽联塑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侵犯了广东联塑的竞争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广东联塑要求菏泽联塑停止使用“联塑”字号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请,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最终,菏泽联塑被认定侵权。禅城法院判令菏泽联塑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联塑”字样,并酌情判处菏泽联塑赔偿广东联塑经济损失15万。